福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關于加強電動車充電場所消防設施高質量建設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住建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市安委會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監(jiān)管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實施意見》(榕政辦規(guī)〔2023〕21號)等要求,高質量建設電動車充電基礎設施,現就加強我市新建項目充電場所消防設施建設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建項目中配建的機動車位應按規(guī)劃及有關文件要求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預留安裝條件時需將管線和橋架等供電設施建設到車位以滿足直接裝表接電需要,且應合理優(yōu)化管線和橋架布局,不得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和效果,以降低火災風險,確保充電的安全。
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的區(qū)域(場所),均應按《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 51313)等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進行防火單元分隔和消防設施建設,配建的充電設施應滿足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二、新建項目中配建的非機動車位,均應按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充電場所要求建設,分組設置耐火隔墻、建設消防設施,合理配置充電插座數量,同步配置定時充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電設施,滿足電動自行車充電安全要求。
對于新建項目中配建的室外公共非機動車位,如僅供臨時停放,可無需設置充電設施。
三、建設單位應充分考慮充電場所消防設施的建設需求;設計單位應按照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相關規(guī)范標準和我市相關規(guī)定要求落實到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嚴格審核充電場所消防設施是否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有關標準施工。配套供電設施、防火單元分隔、消防設施等建設應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對不滿足相關標準和要求的項目,參建各方不得出具工程竣工報告。
四、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自實施之日起未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新建項目,均需嚴格執(zhí)行本通知要求建設充電場所消防設施。鼓勵尚未竣工驗收的在建項目參照本通知要求,同步配套建設充電場所消防設施。
專此通知
福州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