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4月24日,福建某技術公司向福州某某技術公司訂購總價值為1417280元的設備,雙方簽訂《購銷合同》,其中:服務器20臺,總價1227000元;硬盤134塊,總價190280元。產(chǎn)品的包裝標準為原廠原包裝。產(chǎn)品的檢驗時間為如對產(chǎn)品質(zhì)量有異議,需在到貨之日起三日內(nèi)書面提出檢驗要求。福建某技術公司對產(chǎn)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方法為福建某技術公司在驗收進程中,如發(fā)現(xiàn)產(chǎn)品的品名、型號、數(shù)量、質(zhì)量不合約定,有權向福州某某技術公司提出異議,福建某技術公司有權拒絕接受和拒絕付款,由此給福建某技術公司造成損失的,由福州某某技術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福州某某技術公司在接到福建某技術公司異議后,應在10天內(nèi)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福建某技術公司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福州某某技術公司不能交貨的,應向福建某技術公司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10%違約金,同時應賠償福建某技術公司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雙方還約定如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任何糾紛,協(xié)商不能解決,雙方同意將爭議提交福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等。
2020年9月1日,福建某技術公司通過EMS向福州某某技術公司發(fā)出《催告函》稱:福建某技術公司向福州某某技術公司采購服務器專用硬盤等產(chǎn)品,合同簽署后,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止,福州某某技術公司所交付產(chǎn)品的品種、規(guī)格和質(zhì)量等不符合約定,且并非原廠原包裝。請福州某某技術公司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3日內(nèi)完成全部產(chǎn)品的檢測更換;請福州某某技術公司在收到本函件之日起3日內(nèi)書面回函,與福建某技術公司溝通合同責任承擔事宜。
2020年9月4日,福州某某技術公司向福建某技術公司發(fā)出《催告回復函》稱:向福建某技術公司提供的所有產(chǎn)品的品種、規(guī)格和質(zhì)量等均符合招標文件要求和合同相關條款約定,且均為原廠原裝正品正貨。福州某某技術公司無任何違約,且福建某技術公司也均按合同條款進行驗收與款項支付。后續(xù)有任何產(chǎn)品質(zhì)量、保修等服務,福州某某技術公司會于第一時間內(nèi)進行響應及支持。
2021年8月23日,福建某技術公司與福建某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律師代理費15000元。
福建某技術公司所購涉案產(chǎn)品于2019年5月接收并投入使用,福州某某技術公司于2019年5月收到福建某技術公司支付的全部貨款。
福建某技術公司提出仲裁請求:一、福州某某技術公司賠償福建某技術公司損失122700 元;二、福州某某技術公司承擔福建某技術公司維權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 15000 元;三、福州某某技術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仲裁費用。
【案件焦點】
一、關于合同效力問題
二、關于重復仲裁問題
三、關于福州某某技術公司是否違約問題
四、關于賠償損失問題
五、關于律師代理費問題
六、關于仲裁反請求問題
【仲裁庭意見】
一、關于合同效力問題
福建某技術公司與福州某某技術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簽訂的《銷售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二、關于重復仲裁問題
福建某技術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在(2020)榕仲裁604號仲裁中請求福州某某技術公司更換20臺原廠原包裝的DELL R740服務器、支付違約金122700元并承擔律師費20000元,而在本案中福建某技術公司請求福州某某技術公司賠償損失122700元并承擔律師代理費。(2020)榕仲裁604號仲裁案福建某技術公司是請求支付違約金而本案福建某技術公司是請求賠償損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賠償損失與支付違約金均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兩者各自獨立,可單獨適用也可合并適用。因此,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雖然(2020)榕仲裁604號仲裁案與本案的當事人及訴訟標的相同,但兩案的仲裁請求并不相同,而且本案的仲裁請求并沒有在實質(zhì)上否定前案仲裁裁決結果,本案并不屬于重復仲裁。
三、關于福州某某技術公司是否違約問題
福建某技術公司在《招標邀請函》中明確要求“招標設備要求為全新原廠原裝且未拆裝使用過”,而在雙方的《銷售合同》再次明確產(chǎn)品包裝標準為“原廠原包裝”;由此,可以認為福建某技術公司是要求福州某某技術公司不得拆封原廠品包裝以保證原出廠設備的硬件配置或位置未進行任何變更。但是,福州某某技術公司確認了在交貨前對產(chǎn)品進行了拆封并加裝了內(nèi)存以滿足合同約定的配置要求,且福州某某技術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將原廠設備拆封并加裝內(nèi)存的行為經(jīng)過福建某技術公司的同意,因此,福州某某技術公司客觀上已構成違約。
四、關于賠償損失問題
福建某技術公司主張福州某某技術公司違約而要求福州某某技術公司賠償損失,但福建某技術公司并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福州某某技術公司的違約給福建某技術公司造成的具體損害以及仲裁請求122700元賠償損失的事實依據(jù);而且,福建某技術公司作為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行業(yè)的大型企業(yè),對于電子設備產(chǎn)品的認識以及檢驗能力優(yōu)于普通的商事主體,福建某技術公司本應在收到貨物時及時進行檢驗,但其卻在收到貨物一年多之后才提出福州某某技術公司提供的貨物不符合約定,福建某技術公司對此也存在過錯。綜合考慮到福建某技術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的過錯和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損害賠償主張以及福州某某技術公司履行合同違反約定的事實等因素,酌定福州某某技術公司應向福建某技術公司支付相當于案涉貨物總價款百分之二的賠償損失24540元。
五、關于律師代理費問題
基于福建某技術公司的第一項仲裁請求只得到部分支持,仲裁庭酌定福州某某技術公司賠償福建某技術公司律師代理費損失3000元。
六、關于仲裁反請求問題
基于福州某某技術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一定過錯,才導致本案仲裁的發(fā)生,福州某某技術公司因辦理前案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不應由本案處理,對于因辦理仲裁反請求而支出的律師代理費及仲裁費應由其自行承擔。
【裁決結果】
一、福州某某技術公司應于本裁決作出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福建某技術公司損失24540元。
二、福州某某技術公司應于本裁決作出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福建某技術公司律師代理費損失3000元。
三、駁回福建某技術公司的其他仲裁請求。
四、駁回福州某某技術公司的仲裁反請求。
【評析】
重復仲裁是指當事人對已經(jīng)裁判并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申請仲裁,由于民事訴訟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和維護司法既判力的要求,當事人的訴權已經(jīng)消耗,重復仲裁被立法所明確禁止,不得再行提起仲裁,否則構成重復仲裁。對于已生效的仲裁,當事人不得就判決內(nèi)容再進行相同或者實質(zhì)否定的仲裁主張,仲裁委也不得在之后的仲裁中作出與生效仲裁沖突的認定和處理。如當事人就其已經(jīng)提起的仲裁事項在仲裁生效后又提起的,屬于重復仲裁,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重復仲裁法律規(guī)定可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jīng)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zhì)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對于是否構成重復仲裁,主要看前案與后案提出的仲裁請求是否同時符合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三個條件內(nèi)容,如存在不同時符合的,則不構成重復仲裁。具體到本案仲裁,福建某技術公司前案仲裁中請求福州某某技術公司更換原廠原包裝的服務器、支付違約金122700元并承擔律師費,而在本案中福建某技術公司請求福州某某技術公司賠償損失122700元并承擔律師代理費。前案仲裁中福建某技術公司是請求支付違約金而本案福建某技術公司是請求賠償損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賠償損失與支付違約金均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兩者各自獨立,可單獨適用也可合并適用,雖然前案仲裁與本案的當事人及訴訟標的相同,但兩案的仲裁請求并不相同,而且本案的仲裁請求并沒有在實質(zhì)上否定前案仲裁裁決結果,本案并不屬于重復仲裁。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對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合同約定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具體到本案,福建某技術公司在《招標邀請函》中明確要求“招標設備要求為全新原廠原裝且未拆裝使用過”,而在雙方的《銷售合同》再次明確產(chǎn)品包裝標準為“原廠原包裝”,但是,福州某某技術公司確認了在交貨前對產(chǎn)品進行了拆封并加裝了內(nèi)存以滿足合同約定的配置要求,且福州某某技術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將原廠設備拆封并加裝內(nèi)存的行為經(jīng)過福建某技術公司的同意,因此,福州某某技術公司客觀上已構成違約。關于賠償損失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具體到本案,福建某技術公司主張福州某某技術公司違約而要求福州某某技術公司賠償損失,但福建某技術公司并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福州某某技術公司的違約給福建某技術公司造成的具體損害以及仲裁請求122700元賠償損失的事實依據(jù);而且,福建某技術公司作為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行業(yè)的大型企業(yè),對于電子設備產(chǎn)品的認識以及檢驗能力優(yōu)于普通的商事主體,福建某技術公司本應在收到貨物時及時進行檢驗,但其卻在收到貨物一年多之后才提出福州某某技術公司提供的貨物不符合約定,福建某技術公司對此也存在過錯。仲裁庭綜合考慮到福建某技術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的過錯和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損害賠償主張以及福州某某技術公司履行合同違反約定的事實等因素,酌定福州某某技術公司應向福建某技術公司支付相當于案涉貨物總價款百分之二的賠償損失24540元。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規(guī)定,仲裁實行的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對于“同一糾紛”,仲裁審理并作出裁決后,不再受理當事人基于“同一糾紛”的仲裁申請。因《仲裁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何為“同一糾紛”,故實踐中對“同一糾紛”的判斷一般參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關于“一事不再理”中“同一訴訟”的判斷標準規(guī)定。在分析判斷是否構成重復仲裁中,應該嚴格把握相關條件,如果前案與現(xiàn)案提出的仲裁請求不全部符合相關條件的,則不構成重復仲裁。
按照完全賠償原則,違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對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賠償。其中實際損失主要包括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費用的支出、喪失其他交易機會的損失以及因?qū)Ψ竭`約導致自己對第三人承擔違約賠償?shù)膿p失等,同時還包括固有利益的損失??傻美鎰t是合同履行后債權人所能獲得的純利潤。但是,違約損失賠償額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其中守約方主張違約賠償,必須要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違約方因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具體損害數(shù)額,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如沒有證據(jù)可以證實上述因違約給守約方造成的具體損害數(shù)額,可以由仲裁庭依據(jù)一方是否實際存在違約,雙方是否存在過錯等方面酌定處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chǎn);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xù)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shù)?,依照其?guī)定。
本條規(guī)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jīng)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zhì)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仲裁庭:林安民
仲裁秘書:馬立華